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日期:2009-05-22
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不論是哪一個順序的繼承人都跟過世親人的配偶「共同繼承」,但繼承財產比例會有不同
小叮嚀 如果遺產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屬於無應納稅額案件,納稅義務人仍然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才能繼續辦理遺產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