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汽機車繼承過戶

 

發布機關:臺北市監理處
發布日期:2009-05-22

要處理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繼承過戶。

一、過戶應備文件:

  1. 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2. 繼承證明:以下擇一方式辦理(1)法院認證書。(2)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及財產分割協議書。
  3. 原車主死亡相關證明文件。
  4.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 行車執照。
  6. 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7. 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証與繼承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二、規費:

  1.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2. 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 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 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 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 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 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6.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7. 營業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營業車及自用大貨車需先繳回牌照)。
  8. 原牌照為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領用原因消滅時,請將專用車牌繳回換領一般車輛牌照(車牌規費600元)。

如有相關問題請電話洽詢各縣市監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