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繼承登記申請須知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日期:2010-03-24

繼承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完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之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應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繼承登記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經繳納或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始可申辦繼承登記。

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2.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則予以登記繕狀。
  3.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檯領取新權利書狀及應發還之文件,或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4. 申請人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或「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收件或跨所登記服務。
  5. 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本處理時間。

附註:

  1. 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2.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分離而為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