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勞保相關補助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日期:2009-05-22喪葬津貼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時候,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月。
  •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月。

小叮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勞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除了可以按其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月之外,被保險人之家屬還可以請領遺屬津貼,支給標準如下:

  • 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遺屬津貼找誰辦
勞保局語音答詢專線:412-1111或412-6666轉123或0800-078-777
死亡給付事項洽詢:(02)2396-1266轉2263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

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如下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4.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5.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6.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